原告黄**、黄**、黄**、黄**、黄**、黄**、黄**与被告郑**、第三人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521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闽05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追加黄**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黄**、黄**以及原告黄**、黄**、黄**、黄**、黄**、黄**、黄**、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吴**,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唐*,第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黄**、黄**、黄**、黄**、黄**、黄**、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八原告应得的被继承人郑**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层房屋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遗产租金1/6份额309960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遗产租金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返还八原告应得的被继承人郑**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层房屋的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遗产租金1/6份额246061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遗产租金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事实和理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印发厦国土房权[2013]1号文件确认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层房屋的产权于2013年2月1日退还业主郑**、郑**、郑**。郑**与妻子王*共有子女六人,其中:养子郑**、养子郑**、养子郑**(又名郑*祥)、长女郑**(又名郑*兰)、养女郑**、次女郑*英。郑**于1964年3月10日亡故,妻子王*于1993年6月19日亡故。郑**为郑**与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郑**与王*遗产1/6份额;郑**共生育子女八人,其中:黄**为郑**的女儿,系郑**的外孙*,黄**、...(本文书还有8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