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武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武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金额27692.14元(其中消费余额19980.5元,利息、复利3000.3元,滞纳金4711.34元,利息、复利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20年2月15日),并按《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核准后,向被告核发黄河贷记卡普卡一张,卡号为:62515008********。该卡循环额度为2万元,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被告在使用该卡期间累计欠款2...(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