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李*、李*、武**、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被告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及其本人作为本案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按月息千分之十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借款利息2245.5万元,共计6745.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月息千分之十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登记的房屋、土地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白*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4日,被告李*、李*以公司周*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万元,被告白*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第二日,原告将借款打入被告指定的公司账户,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直至2015年底被告提出再借款2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还清后继续从银行贷款,银行放款后便还清原告全部借款本息。2016年1月8日,原告同意向被告再出借2000万元,双方对第一笔借款的利息进行核算,被告撤回了原来的借款凭证后连本带息一并向原告出具了4500万元的借条,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千分之十五,借款期限为两年,被告白*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将借款汇入被告的账户,被告武**以名下位于陕西省××县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文书还有7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