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马**、马**、马**、喜连花与上诉人合达联行(银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达联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马**、马**、马**、喜连花上诉请求:1、因被上诉人没有给马建刚购买医疗保险,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医疗住院和救助车辆费用共计15000元;2、被上诉人在马建刚生前没有购买各种保险,导致马建刚死亡后没有办法得到国家法定的死亡丧葬费,请求被上诉人支付马建刚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10万元;3、被上诉人在马建刚生前没有购买各种保险,导致马建刚死亡后没有办法得到国家法定的抚恤金,请求被上诉人支付马建刚死亡抚恤金5万元;4、被上诉人扣除马建刚生前自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请求被上诉人支付马建刚工作期间,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各种保险费用金共计20000元;5、被上诉人对在单位长期住宿的马建刚,得病后不进行及时救助,而且因为发病后没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导致马建刚医疗费用要家庭全部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因无钱看病导致死亡,死亡后还有两个未成年的...(本文书还有5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