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庭审时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对辩护人要...(本文书还有307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