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男,1955年2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男,1955年2月**日出生,汉族,伊春市金山屯人大退休干部,住伊春市金山屯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代绍金、赵**、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8年8月8日以代绍金为被告起诉至桃山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黑0903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王**起诉;王**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黑09民终****号民事裁定,指令桃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桃山区人民法院追加赵**、李**为第三人,经过审理,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黑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现上诉人王**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