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龙湖街道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云龙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伊**,被告大龙湖街道办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刘**,云龙区政府负责人张华、委托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原告系徐州市云龙区魏*头村人,因房屋征收拆迁,2016年9月29日原告与大龙湖街道办签订《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因该协议征收依据不明确、补偿方案不合法、具体补偿项目存在严重漏登、未进行停产停业安置补偿等原因,致使原告未能获取全面安置补偿。在原告就补偿遗漏纠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大龙湖街道办提交了《补充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其进行补充安置补偿,大龙湖街道办收到该申请后,至今未予答复。因原告不服,于201...(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