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3时22分,在新乡市京港澳高速公路**号km+600m东半幅,台选涛驾驶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号km+600m东半幅时,与樊**驾驶的豫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鄂f×××**车驾驶人台选涛当场死亡,二车及其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新乡大队处理,于2015年6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台选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台选涛当场死亡。
另查明,被告樊**驾驶的豫e×××**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车登记车主为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魏**。被告樊**系被告魏**雇佣的司机。原告台选涛驾驶的鄂f××...(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