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洪宇建设集团提交的证据,邓**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针对洪宇建设集团提交的证据,邱**质证认为,其认可洪宇建设集团的举证意见。
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内容及其他证据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综合评判。
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邓**主张的工程欠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邓**主张的工程保证金应否予以返还?
针对邓**主张的工程欠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邓**与邱**及洪宇建设集团双江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部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中,对于邓**就案涉项目对应的工程价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固定包干价11875万元,由此可知,在双方未就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变更和调整的情况下,该固定包干价为不变价款。对于邓**主张案涉项目《施工协议书》,系其与洪宇建设集团签订,施工价款应以洪宇建设集团与双江建投公司的结算金额进行确定,洪宇建设集团应将双江建投公司就案涉项目所应支付的工程款金...(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