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南固本文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混泥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固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钱**,被上诉人混泥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撤销由固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混泥土公司上述款项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的判项,改判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2.判令二审诉讼费由混泥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固本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混凝土货款系不可抗力原因造成,2020年春节前突...(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