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云南两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原审第三人陈**、何**、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两江公司申请再审称:杨**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杨**在借条上签字是代表两江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结果应归属于两江公司,杨**不是借款关系的主体。刘**提交的借条借款150万元给两江公司,但收款人均是汪**,原判仅凭此借条认定两江公司与刘**建立了借款关系,不符合法律对证据审查关联性的要求,虽然两江公司出具过《借条》,但不能证明两江公司收到刘**借款150万元。原判支持刘**主张每月2%利息是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刘**提交书面答...(本文书还有1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