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与上诉人黑龙江冠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4)哈民二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华兴公司、冠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兴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刘**,上诉人冠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8月3日,华兴公司与冠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冠洋公司将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人防工程(五-七道街)发包给华兴公司承建。已...(本文书还有1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