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证认为:广厦分公司认可其向业主所发通知,证据真实。双鸭山建行与广厦分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证据可证实广厦综合楼在2015年12月后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与本案基本事实存在联系,故本院采信该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0年6月12日,双鸭山建行在双鸭山日报上发布通知,告知广厦分公司资产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按合同约定已自动解除,要求相互洽谈返还资产,赔偿双鸭山建行的损失。2010年7月5日,双鸭山建行委托双鸭山公证处,对合同解除送达及广厦分公司拒绝签收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与广厦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拆迁协议安置的房屋是否应交付给李**。
关于李**与广厦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的认定。广厦分公司在与双鸭山建行签订转换协议与补充协议后,又于2008年10月22日与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广厦分公司取得的部分置换资产,即双...(本文书还有2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