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龚**、江*、王*、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苏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蒋**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王*和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55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系其多年的朋友,大约在2011年至2014年间,王**和其侄女王*多次向其提出借款,其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出借款项,借款金额合计约为400多万元,后龚**、江*为前述未还借款本息出具了书面手续,承诺共同承担503万元还本付息责任。然经其多次催要,各被告迟迟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也没有向其支付过款项,原告提供的借条载明的借款人为龚**,故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仅是证明人,证明借条由龚**书写,其对借条所涉内容具体情况不清楚;即使原告陈述的有关内容真实,无论原告之前将款项出借...(本文书还有5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