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郑**、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生鲜猪肉批发,被告郑**经营养猪场(歙县xxxx养殖有限公司),双方因业务关系而熟悉。2015年12月16日,被告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次年6月底前还清,当日被告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郑**未能如约还款,后*原告一再催要下被告郑**分别于2017年、2018年陆续归还原告55000元,截至诉前尚欠原告4...(本文书还有1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