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百色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百色水文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黄**及一审被告广西力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卓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3日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上诉人广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百色百色水文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冯**,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何**到庭参加法庭调查。一审被告力卓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诉争房屋性质为职工集资房,并非商品房,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涉案合同约定“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为由,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而作出判决,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本案诉争房屋以建设成本价,面向本单位内部职工销售的房屋。涉案房屋由百色百色水文中心分配,并非由广安公司公开销售,且销售价格并非由广安公司决定。《代理开发商品房协议》第六条第约定:“…(二)72套住宅由甲方负责分配给职工,乙方不参与分房…(四)地下室或架空层)地下室或架空层自行分配使用”。广安公司根据该百色水文中心提供名单与被上诉人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从前述过程可明确诉争房屋的处分并未体现广安公司的意思,广安公司并不能销售诉争房屋,更不能由销售行为获利,并不符合真正意义的商品房开发应有之义。(二)本案并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首先,本案诉争房屋并非由上诉人广安公司向不特定公众社会销售的,且房屋的所有权并非由广安公司转移给购房者。其次,而本案中,经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存在真正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被上诉人和百色百色水文中心,而被上诉人与百色百色水文中心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主要体现在:(1)被上诉人需要经过百色中心的审核同意后才能购买房屋,被上诉人可购买房屋的面积由百色百色水文中心决定,而非被上诉人自由选择;(2)被上诉...(本文书还有8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