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案涉“凤凰水城”项目由被告富莱斯普公司开发、辽宁建工公司施工、亚太公司提供混凝土。位沈阳市于洪区房屋均系该项目房屋,即该两处房屋均由富莱斯普公司开发建设。
原告博剑实业公司诉被告富莱斯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亚太公司向博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949216元及利息、违约金。后亚太公司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亚太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博剑实业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沈铁...(本文书还有1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