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河南弘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河南弘文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在鲁山县钢厂路与顺城路交叉口处开发**房产项目:弘文逸兴苑。被告单位因建房欠原告钢材款推托不还,在原告追要下于2014年5月18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将自己开发的房产作价326371元卖给原告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10月31日交房,原告将被告购买钢材款的手续通过建筑施工方同意后交给了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发票。但交房期限到后,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没有交房。另外,原告经咨询鲁山县房管局得知,被告所开发的房产至今没有在鲁山县房管局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有效合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被告开发的位于鲁山县钢厂...(本文书还有2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