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013年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系列交易合同,由物流公司向丰缘公司采购大豆与小麦物流公司向丰缘公司发送编号为qyhzfz0001号的《企业询证函》,载明: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14年10月31日贵公司欠¥4,117,094.***.其他事项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丰缘公司在该函的结论“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一审法院认为:《企业询证函》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丰缘公司返还其欠款4117094.12元,即该询证函上形成的欠款数额。在诉讼过程中,物流公司补充说明中自述该诉讼请求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在交易过程中的226.61吨大豆,对应价款为1,020,878.05元,该部分丰缘公司已交付货物,仅因丰缘公司未开具发票,并非货款...(本文书还有2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