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逯**与被告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第三人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汇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钱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宋**、杨**,菏泽汇思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逯**诉称:我于2007年6月30日入职金钱豹公司,任洗菜员一职,月平均工资2800元,自2014年1月1日后金钱豹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安排我休年休假、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于2014年7月21日以金钱豹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递交了辞职书。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2007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我与金钱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金钱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3、金钱豹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1日未休年假工资5149.4元;4、金钱豹公司支付2007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