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何**因与被上诉人董**、原审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董**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谢*与董一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张**、谢*在《借款借据》上签字,但该二人没有收到出借款10万元,双方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董一辊在一审存在虚构事实起诉,其在《民事诉讼状》中诉称:被告张**、谢*夫妇因生产经营需要欠朱**10万元,朱**找张**、谢*要求归还10万元,两人没有钱偿还。2019年1月16日被告张**、谢*找到原告向其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朱**的债务。这个诉称是虚假的,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董**是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以下成为“扬子支行”)客户经理,案外人严**通过董一辊从扬子支行借款35万元,2019年1月16日贷款到期,董一辊催严**还款,严**没有钱就向张**借钱周*。因张**无钱,就打电话问一审被告何**有没有钱,因何**没有钱,就联系了朱**。不知情况的何**对朱**说张...(本文书还有4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