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康视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康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争议商标。
1.注册人:永康公司。
2.注册号:第14546531号。
3.申请日期:2014年5月2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27日。
5.标志:“永康降度”。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21):擦眼镜布;眼镜链;矫正透镜(光学);眼镜(光学);眼镜片;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眼镜套。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20)第****号《关于第14546531号“永康降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0年3月23日该裁定认定:连**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本文书还有3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