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原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抗震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金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盛公司)就金润家园**#楼工程承包所涉问题达成《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金润家园**#1-5区承包人王*刚诉抗震公司、金润盛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根据实际情况,本案工程款的支付及决算,全部由我金润盛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包括本案涉及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与抗震公司无关。2014年10月2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刚诉抗震公司、金润盛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作出(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55号判决。2015年1月1...(本文书还有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