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泌阳县铭晨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晨公司)与被告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铭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铭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3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铭晨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王**与被告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一份,原告在被告田*厂房内外扩建车间、厂棚、地坪等(价值23万元),由于合同无效,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后来政府拆迁,致使被告也不能返还原物。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田*辩称,原告请求20万我不认可,不能按照拆迁进行补偿,只能按照成本价进行补偿。合同是我们自愿签的,合同无效、无法履行不是我的原因,是因为原告起诉才判无效,我没有义务返还他们的财物。对原告诉状中的车间场棚地坪,有些是他们承建的,有些不是。政府拆迁之前就已经通知...(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