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县经济开发区利源服饰店(下称利源服饰店)诉被告新乡县小冀镇宏阳五交化批零部(下称宏阳批发部)票据权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利源服饰店委托代理人段**,宏阳批发部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源服饰店诉称,利源服饰店与新乡县兴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兴盛再生物资公司)因交易,于2012年5月19日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67935,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付款行为新乡银行南干道支行,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后利源服饰店将该票丢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宏阳批零部向法院申报权利...(本文书还有1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