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焦点1,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案约定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为《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两份《协议书》《担保函》,以及其他相关协议、纪*、函件。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了涉及到股权价款及支付方式,还包含了生态城项*已形成的建筑物、土地、施工现场等的整体移交,项*相关工程资料、证照等的移交等内容,因此一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2,本案是否存在违约,哪方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转让方负有保证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土地使用权、建设项*、证照等依法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等合同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由于工程项*存在债权纠纷而无法按约定时间进行完整移交,移交的资料系复印件按《补充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如因有与本转让项*有法律关系的第三方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进场或时间拖延,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转让方承担”,据此一审确认转让方没有完成完整移交义务,构成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95万元,并无不当关于焦点3,受让方等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是否应该在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扣,抵扣数额...(本文书还有2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