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宜良龙珠源明月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龙珠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云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19)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龙珠源公司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珠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珠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故意回避了被上诉人曾**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的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八条第一款,上诉人有权按持股比例享受股东权利,但是在上诉人已支付6000万元款项的情形下,被上诉人根本不让上诉人参与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城大酒店)的经营管理不让上诉人知悉良城大酒店财务状况,上诉人甚至不能正常进入酒店大门,前述事实本质上属于被上诉人违反协议的行为,且被上诉人予以认可,但原审判决却故意不予认可2.原审判决故意回避了被上诉人违反股东会决议的事实根据双方于2017年6月7日签订的《股东会决议》,被上诉人不再向案外人中核恒通(昆明)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恒通公司)转让股权,上诉人继续向良城大酒店投入资金,但是在上诉人如约投入400万元后,才发现被上诉人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6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