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后,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云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追加胡**、张**、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作出(2018)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1日在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唐**,被上诉人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原审第三人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蒋*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杨**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2.判令蒋*承担本案一审本诉、反诉及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遗漏本案重要事实,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判决遗漏第三人张**已在蒋*转让案涉股权前,将其持有的云南雷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兰公司)90%股权份额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胡**这一重要事实。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张**已于2013年4月21日将其持有包括案涉股权在内的雷兰公司90%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且该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后,胡*...(本文书还有5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