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男,197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再审申请人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李**因与被申请人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达公司及李**申请再审称:一、李**是争议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徐*与鹤岗市统战部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属于债权。李**对该争议房屋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属于物权。因此,二审判决徐*对该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采信李*彬、吕*的证人证言违反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