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刘**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诉称,2005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号—8—1号房屋(以下称“抵债房”)作价200000元抵顶欠付原告的人工费,被告负责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因产权登记所需的各种税费由原告承担。协议签署后,被告将“抵债房”交付原告使用。2006年开始,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抵债房”产权办理事宜,一直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号—8—1号房屋(价值200000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号—8—1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刘**庭前辩称,原告把我给他的抵房的购房协议、发票等房屋的手续都弄丢了,原告需要去办理过户,我可以去,但没有时间去,...(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