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手机录音光盘两份)证明:宋某1在被胁迫过程中用手机录下几名被告人报假警的事实与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所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李**伙同他人通过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私人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要求以抢劫罪追究张**、李**刑事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张**、李**均系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