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昌金色年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大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昌当代宏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王**、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金色年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大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许昌当代宏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王**、王**、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金色年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项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部分,即改判为按照同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承担违约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按年利率15.4%承担违约责...(本文书还有4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