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林*、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林**立即向杨**偿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03600元(其中实际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0万元的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照每年10万元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林*、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林*系杨**外甥女的丈夫,林**与林*系父子关系。林**与林*分别于2014年2月22日、2014年4月25日和2014年10月8日向杨**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为2%;2015年4月10日,林**与林*再次...(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