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李**、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李**、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偿还我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利息99539元(2018年10月20日计至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付至还清之日止);2、李**、袁*对李**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其它费用均由李**、李**、袁*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李**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向我借款20万元,借期9个月,即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李**于当日出具借条、收条,确认借款本金20万元,如到期未还,每日扣除本金10...(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