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候应凤、安徽金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第四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仅是显名股东,代持股人,不应承担出资义务。金鸟公司成立时是陶*、汪**、张俊三人投资,于2019年6月9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金鸟公司也在该协议上签章确认。当时即约定上诉人作为显名股东,代持股人。2019年11月10日张俊退股,三人签订退股协议。2019年12月27日上诉人韩*与汪**、陶*签订书面协议,明*上诉人不享有股东的权益,不承担经营风险等全部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公司的实际股东是汪**和陶*,出资义务应当由实际股东承担。2.一审法院应追加实际股东陶*、汪**为被...(本文书还有3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