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怡物业答辩称:案涉债权转让不是从2012年10月开始,是在2012年5月就已经开始。当时案涉华利大厦评估价是9800万元,抵债6300万元,溢洋公司受让该债权存有恶意。(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873号判决,认定案涉华利大厦抵押不影响租赁关系。抵押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溢洋公司在明知案涉华利大厦有瑕疵情况下,还要购买华利大厦,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长城资产辽宁分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驳回溢洋公司要求长城资产辽宁分公司对租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长城资产辽宁分公司在转让债权前,已对资产状况及瑕疵进行公告,且溢洋公司在购买长城资产辽宁分公司转让债权时,明知转让债权中包括的资产存在被他人使用的情况,溢洋公司至今未能收回房屋及租房产生的租金与长城资产辽宁分公司无关,长城资产辽宁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法院驳回溢洋公司要求长城资产辽宁分公司承担协...(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