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诉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新区管委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宁房权证浦变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浦珠中路**号**幢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南京市公安局。2017年7月1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南京国际健康服务社区环境综合(石佛寺农场房改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涉案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2019年5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顶山街道办)作为搬迁实施单位、南京市石佛寺农场(以下简称石佛寺农场)作为被搬迁人签订《江北新区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就浦珠中路**号**幢**...(本文书还有1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