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诉称,200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在新郑*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黄某乙。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身为人夫人父未尽职责,自孩子出生后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问。为此原告和被告协商生活费用问题,被告虽承诺给付生活费2000元,但是一直未予兑现。原告无奈于2013年向新郑*人民法院起诉,新郑*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不思悔改,至今双方未和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安**、黄**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