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贾**,被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0年3月份认识被告,于××××年××月××日在新郑*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两人结婚以后,经常因小事发生口角,双方从2014年10月份分居至今没有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财产共同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原告郭**述称,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存款,债权;婚后共同财产有车牌号为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该车现在原告处,其要求该车的所有权,按评估后的价值给被告一半;位于龙湖正弘御苑**号楼**单元**室的房产在2015年已经卖给了郭书琴,有卖房协议,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应偿还婚前所欠其个人的债务50000元。婚后共同债务包括2014年4月12...(本文书还有2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