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面使用证1份,证明原告承包水面的时间、期限、范**;2、协议(白庙范村一组与原告)1份;3、协议(白庙范村范根成与原告)1份;4、协议(车站第五、第六生产队与原告)1份;5、协议(付庄村委会第二、第三村民组与原告)1份;6、协议(双龙寨二队与原告)1份;7、协议(任庄村委会与原告)1份。
证据2-7证明原告承包荒滩水面的时间、期限、范**;8、新郑*和庄镇付庄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告所承包鱼塘受损的情况;9、村民证明(沈福昌等)1份,证明原告承包鱼塘时代背景等情况;10、范金遂证明1份,证明原告承包鱼塘受损的情况;11、付建军证明1份,证明原告承包鱼塘受损的情况;12、邮政快递单据1份,证明2015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函主张自己的权利;13、新郑*水务局主要职责1份,证明被告负责涉案水域的综合治理和开发;14、新郑*水务局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规划,证明被告负责涉案水域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称“1988年1月,原告依法承包了位于任村、白庙范东包括双龙岩、付庄等在黄水...(本文书还有4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