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61年8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泗阳县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阳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李**医生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泗阳医院存在四点过错,该鉴定意见也认为李**自身疾病是目前左漆关节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李**损害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泗阳医院的过错行为不是导致该损害后果的原因,只是未能更好的减轻伤残程度。因此,泗阳医院只能承担10%到15%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泗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比例过高。2.李**自身存在左股骨骨折,其本身就存在该部分损失。鉴定意见没有明确李**自身左...(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