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因诉弥勒市人民政府、弥勒市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云7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受理其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起诉称,其于2014年在承包地上建盖了约610平方米的彩钢瓦房屋。2019年3月15日,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对其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限期2019年3月19日清空物品,决定于3月20日对其建筑进行拆除。其彩钢瓦房屋于3月20日被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拆除。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不具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且强制拆除程序违法。请求:1.确认弥勒市人民政府、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2.判令弥勒市人民政府、弥勒市自然资源局赔偿其...(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