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庞**因与被上诉人袁**、原审被告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讼争房屋系三合院全体居民共有。1.讼争房屋中的水井系徐姓祖上在建造整栋**合院时,为解决全院的生活、消防用水挖掘,并非是被上诉人挖掘。对此,作为徐姓后裔的徐**已经在一审中作了充分陈述。从技术层面上看,30年前在房屋内挖掘水井是不可能的事情。该水井历史以来属于三合院全体居民共同共有,讼争房屋系三合院居民饮水生活的必经通道。2.1964年10月2日,上诉人从三合院原屋主金兆顺处购买房屋**房屋卖契中明确载明“大门公共出入,道地水井公用,后门与袁*两户出入”,该卖契经天台县城关镇人民委员会盖章确认,...(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