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任**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赵*诉称:我与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0月,我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两人分居至今。2014年9月2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作出(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我与任**离婚,判决后双方仍然没有联系。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任某乙由我抚养,任**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审中任**辩称:我与赵*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审审理查明:赵*、任**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