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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任**离婚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皖1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0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任**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赵*诉称:我与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0月,我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两人分居至今。2014年9月2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作出(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我与任**离婚,判决后双方仍然没有联系。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任某乙由我抚养,任**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审中任**辩称:我与赵*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审审理查明:赵*、任**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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