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事实:2013年6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省泉州军分区后勤部(以下简称军分区后勤部)与红星公司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军分区后勤部将位于福*省晋江市××路的房地产出租给红星公司作为办公仓储、物流餐饮服务业用途使用,场地面积暂按132亩(合计87912平方米)计算,租赁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租金总额39758140元,年租金1994652元,租金按半年结算,于每半年的前十日内交付,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红星公司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归军分区后勤部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完好地无偿移交给军分区后勤部;红星公司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按滞交经费总额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军分区后勤部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按合同约定属于军分区后勤部的全部财产2018年6月15日,军分区保障处与红星公司就前述租赁物签订一份《房地产租赁停偿委托管理项目整改协议》,约定,确认实际房屋建筑面积71573.72平方米(含红星公司投资建设房屋面积),场地面积88000.44平方米,整改后的租赁期限调整为10年,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本文书还有4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