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协登(泉州)运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仁公司)、原审被告庄**、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亿仁公司要求协登公司支付改造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争的《厂房及设备、设施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宿舍改造事项》依法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诉争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径行作出的认定协登公司需支付的改造、恢复费用20万元及利息损失属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一、亿仁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系本案诉争房屋及设备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本案诉争房屋及设备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亿仁公司所出租的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本文书还有3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