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丰业集团有房屋坐落于龙湾区海滨街道机场大道389号,已办理权属登记。2018年9月18日,龙湾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龙湾区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海滨街道办。原告上述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27日,原告丰业集团不服该征收决定,向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28日,温*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行复〔2018〕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和复议决定。同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9)浙03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丰业集团的诉讼请求。原告丰业集团仍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行终****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次月1日,原告丰业集团以三被告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为由,起诉请求判决三被...(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