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因诉元谋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元谋县政府)移民安置补偿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楚雄中院)(2020)云2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李**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元谋县政府出庭负责人潘**及委托代理人查**、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乌东德水电站是“十三五”期间国家在云南省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工程。文**、李**系元谋县江边乡大树村委会丙大浪村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的移民。2018年3月14日,元谋县江边乡人民政府与文**、李**签订《安置协议》,明确文**、李**自愿选择自行安置方式(即可自行解决宅基地、耕种地或者投靠子女、家*、亲友等,给予按照有关政策兑付补助款的安置方式),文**、李**自愿从江边乡大树村丙大浪组迁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随后文**、李**就移民补偿补助款的问题与元谋县政府工作人员协商未果...(本文书还有4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