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涛、黄**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孟*海关(以下简称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洱中院)作出的(2020)云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普涛、黄**的委托代理人王**、艾**,被上诉人孟*海关的出庭负责人李**及委托代理人苏*、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6月,普涛、黄**、周**、王**、吴**、祁**(四人另案处理)商议将普涛、周**、吴**、祁**各自在缅甸国施工的工程机械从边境便道入境我国,并各自安排了运输的车辆。2018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黄**、王**、吴**、祁**驾驶涉案工程机械行至中缅边境芒信口岸附近的边境便道,将工程机械交由运输的货车偷渡入境。2018年6月23日凌晨4时30分许,当普涛、黄**及工程机械从中缅边境199号界桩附近的便道走私入境至我国边防巡逻路时,被在此巡逻的云南省芒信边境检查站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普涛的挖掘机一辆。当日,孟*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孟*县公安局)接报案后对普涛、黄**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向孟*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2日,孟*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涛、黄**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向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21日,孟*县人民法院对周**、王**作出有罪判决,周**、王**提出上诉。2019年9月10日,普洱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普涛、黄**等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共同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普涛、黄...(本文书还有7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