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禄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因昆明观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众传媒公司)诉其强制拆除设施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云2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县政府的出庭负责人段**及委托代理人于*,被上诉人观众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倪**,第三人禄丰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刘*、农*,第三人禄丰县土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土官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第三人禄丰县恐龙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恐龙山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禄丰县彩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彩云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12月1日,楚雄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作出《关于在320线k2852+840米处等路段设置单立柱广告牌的批复》(楚路政〔2009〕77号),同意观众传媒公司在国道320线k2852+840米公路右侧和k2852+900米公路左侧设置两面体单立柱广告牌各一棵,并要求与相应的路政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今后若因公路建设或者管理需要拆除广告牌,观众传媒公司在路政管理...(本文书还有4986字未显示)